根據公開信息,本案中,上訴人馮某因在廣東證監局對某證券案件調查期間,多次拒接電話、拒絕配合,并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暴力毆打執法人員、搶奪執法記錄儀,導致一名調查人員受傷,被廣東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處以 30 萬元罰款。馮某不服處罰,歷經行政復議維持、一審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后,仍上訴至北京金融法院。
二審庭審聚焦處罰合法性及暴力行為定性,廣東證監局二級巡視員劉杰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顯示,馮某長期拒絕配合調查的事實清楚,其暴力行為已構成違法,雖因初犯、事后配合等因素罰款已從法定最高 50 萬元從輕至 30 萬元。
類似馮某暴力抵抗執法的案例并非孤例,此類行為嚴重干擾監管秩序。本案的審理,不僅是對證券監管執法權威的維護,更以典型案例形式重申了證券市場法治底線,為規范市場主體配合監管調查提供了重要司法示范。
案件源于 2023 年 5 月,廣東證監局在對某證券案件展開調查時,需向馮某核實相關情況。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2023 年 5 月 29 日至 11 月 14 日期間,調查人員通過電話、短信及單位協助等方式多次聯系馮某,但馮某或拒接電話、不回復信息,或接聽后明確拒絕配合。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5 時,廣東證監局兩名調查人員按程序前往馮某在證券賬戶中預留的上海虹口區住址,現場出示證件并要求其配合調查。然而,馮某不僅拒不配合,更情緒失控,暴力毆打執法人員并搶奪執法記錄儀,導致一名調查人員身體受傷。公安機關接報后介入處理,經司法鑒定確認傷情。
廣東證監局認為,馮某的行為已違反《證券法》第 173 條 "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 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 218 條所述的 " 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 " 的違法行為。
2024 年 3 月 29 日,廣東證監局對馮某作出〔2024〕9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責令馮某改正,并處以 30 萬元罰款。值得注意的是,廣東證監局在處罰決定書中提到,已綜合考慮馮某事后配合調查,并綜合其系初次違法、認錯悔過、家庭困難等因素下調罰款,體現了 " 過罰相當 " 原則。
當事人申辯難獲支持
馮某對處罰決定不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其申辯理由包括:拒接電話因 " 客觀原因 ",現場暴力行為系 " 過激反應 " 而非故意阻礙執法;事先不了解配合調查的法定義務;且其系初犯、家庭困難并已表達悔意,請求減輕或免除處罰。
證監會經復核后指出,馮某長期拒絕配合調查的事實明確,暴力行為直接導致調查受阻及人員受傷,已構成違法;配合監管調查是法定義務,不知法不能免責;雖考慮其初犯、事后配合調查及家庭困難等因素,已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最高 50 萬元)從輕處罰至 30 萬元。2024 年,證監會維持原處罰決定。
馮某繼而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5 年 2 月 10 日,一審法院認定廣東證監局處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駁回馮某訴訟請求。馮某仍不服,上訴至北京金融法院。
2025 年 5 月 15 日的二審庭審中,合議庭由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長宋毅擔任審判長,值得一提的是,廣東證監局二級巡視員劉杰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親自出庭應訴,全程參與庭審。各方當事人圍繞幾大爭議焦點展開辯論:被訴處罰決定是否存在無效情形、被訴復議決定是否合法、調查職權的行為,以及馮某行為是否構成 " 拒絕、阻礙調查 "。
劉杰在庭審中積極發表對于本案處理及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意見,明確表達了證券監管部門依法打擊證券違法行為的堅定決心,同時也強調了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態度。
暴力抵抗監管執法嚴重干擾監管秩序
類似馮某這樣暴力抵抗執法的案例并非孤例。回顧 2024 年 2 月 23 日,證監會首席檢查官、稽查局局長李明在新聞發布會上透露,在某起案件調查中,當事人不僅拒絕配合調查,還揮拳毆打 2 名執法人員,其中 1 名為女干部,致使執法人員頸部、面部受傷。
再將時間拉回到更早之前,2021 年 9 月 6 日,因投資鳳凰金融產品利益受損,田某、吳某等人多次組織人員到海口等地非法聚集上訪。他們采用圍堵、喊口號、辱罵執法人員等過激方式反映訴求。其中,田某因涉嫌組織非法聚集罪被刑事拘留,吳某因聚眾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 10 日。
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對于國家經濟穩定至關重要,而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是保障市場健康運行的關鍵。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調查的行為,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監管秩序,破壞了市場的公平、公正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