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草案第 19 條明確了公民對不法侵害行為有權采取防衛性措施,其中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回顧過往,在治安管理領域," 正當防衛 " 的認定長期存在模糊地帶," 各打五十大板 "" 和稀泥 " 式的執法屢見不鮮。然而,現實中一系列典型案件總能引發公眾對正當防衛認定的高度關注。
例如,在 " 山東淄博張女士案 " 中,張女士因勸阻后遭店內醉漢劉某三次揮拳毆打,拿起啤酒瓶反擊。公安機關認定劉某尋釁滋事,張女士卻因致劉某輕傷被行政拘留和處以罰款。張女士提起行政訴訟,經一審、二審、監督申請共歷經五年,最終,山東省高院再審認定,張女士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事實上,正當防衛制度在刑法與民法典中早已確立,電影《第二十條》的熱映更是加深了公眾對這一概念的認識。
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聯系極為密切,它們立法目的一致,調整范圍相互銜接,在實施過程中相互補充,相互支持,共同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益。
但是此前治安管理處罰法長期缺乏對應條款,導致一線執法者在處理 " 情節輕微 " 的沖突時常常陷入 " 無法可依 " 的困境——當執法者缺少了 " 正當防衛 " 的法條依據,勢必會被迫陷入 " 為了調解而調解 " 的思維定勢,從而追求 " 息事寧人 "," 各打五十大板 " 無疑便成了最省事的選擇——而案件本身的復雜性往往被掩蓋、被忽視,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各界對于將 " 正當防衛 " 寫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呼聲便持續不斷。
如今,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新增 " 正當防衛 " 條款,無疑是一場及時雨。
從法律層面明確判定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這將為公民合情合理的自衛行為提供了堅實的后盾和保障。同時,這一規定將指引辦案機關將 " 正當防衛 " 納入執法的常態化考量,避免再將雙方沖突簡單地判定為 " 互毆 ",避免 " 誰鬧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 " 的情況發生。面對不法侵害時,公民若能夠理直氣壯地進行反擊,勇敢地維護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同樣有助于增強公眾的安全意識,讓公眾見義勇為、受侵害者勇敢反擊少一些顧慮。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 " 正當防衛 " 條款如何落地,仍有許多挑戰。從實踐觀察,部分基層民警慣用 " 維穩思維 " 處理案件和當事雙方,缺乏對防衛情境發生時的客觀判斷和思維訓練,因此需要加強執法培訓,通過案例指導、模擬實訓乃至多方取證、求證,提升民警的專業素養和執法能力,讓他們能在復雜案件中正確區分正當防衛和互毆。
從配套制度方面分析,要讓 " 正當防衛 " 條款從文字轉化為現實中的正義,還需要構建從立法到執法、普法的完整鏈條:" 正當防衛 " 條款之下,需要建立細化的認定標準和細則,避免 " 一刀切 " 情況的發生。司法機關也可以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讓基層執法者在復雜案件中有章可循,讓 " 正當防衛 " 的立法初衷始終不變,落到實處。
此外,強化對公眾的教育仍然不可或缺。要用更為廣泛的普法活動,讓公眾深入了解正當防衛的邊界,教會公眾區分 " 事后報復 " 和 " 即時反擊 " 的差別,防止條款被濫用而成為報復發泄的借口。
當法律堅定地向 " 不法侵害 " 說 " 不 ",當執法者不再為 " 息事寧人 " 模糊是非的界限," 正義不必委曲求全 " 的觀念才能深入人心——這不僅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也是對法律權威的維護。每個受害者手中,法律永遠是保護自己的終極武器,而不再是需要迂回爭取的 " 遲到正義 "。我們期待,隨著條款的細化與落實,讓 " 法不向不法讓步 " 理念轉化為每個案件的具體裁判,讓正義 " 及時抵達 "。
編 輯丨于天昊
審 校丨天明
來 源丨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