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罰單表述來看中信證券與國投證券的違規點極為相似。中信證券與國投證券觸及的違規條款達到三條,分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中的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等有關規定。
聚焦監管措施內容,中信證券和國投證券的違規事項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未及時報告相關情況。中信證券、國投證券最近一年因首發上市業務受到其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屬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2023 年)規定的 " 最近一年因同類業務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 的情形,不得適用再融資分類審核機制。但兩家券商均未及時向上交所報告這一情況。
二是核查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兩家券商在上交所相關上市公司再融資項目申請過程中,均出具了相關項目適用再融資分類審核機制的核查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
兩家券商一年內均存在投行業務違規情形
記者了解到,再融資分類審核機制是為了提高審核效率,對符合一定標準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有條件地減少審核環節。但如果相關主體在最近一年內因同類業務(如首發上市業務、再融資業務等)存在違規,受到監管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則不允許這類主體適用再融資分類審核機制,能確保審核過程更加審慎,防止風險擴散,保護投資者利益。
聚焦本次罰單提及的內容,記者注意到,若以此次收到罰單的時間節點往前追溯一年,兩家券商均曾因投行業務受到過監管處罰。
2024 年 11 月 8 日,根據深交所披露的監管函,中信證券在擔任皓吉達 IPO 項目保薦人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對皓吉達實控人認定和控制權穩定性的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二是未督促皓吉達準確、完整披露控股股東的重大股權轉讓情況。故中信證券被深交所采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
2024 年 9 月 13 日,深交所披露的罰單顯示,國投證券在擔任奧德裝備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項目的保薦人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未對發行人報告期內部分資金拆借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二是未對發行人內部控制缺陷、公司治理不規范的情形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三是未對發行人會計處理不規范、信息披露不準確的情形予以充分關注。故國投證券及保代被深交所采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兩家券商被罰均涉及 IPO 撤否項目,這再次印證了監管部門 " 申報即擔責 " 的執法原則。從近期投行處罰案例來看,即便項目撤回或否決,事后追責已成監管常態。
今年來投行罰單超 36 張
就在兩家券商被罰的不久前,廣東證券期貨協會發布 2025 年一季度證券公司及其員工處罰情況匯總分析報告。據公開市場不完全統計,截至 2025 年 4 月 23 日,以監管部門、自律組織在其官網發布的文書落款日期為依據,2025 年第一季度涉及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和自律監管措施共 80 件,環比減少 72 件,同比減少 13 件。
如果按處罰涉及業務類型劃分,涉及投行業務的 36 件;涉及經紀業務的 24 件;涉及產品銷售業務的 8 件;涉及投資咨詢業務的 6 件;涉及融資融券、資產管理、基金托管和衍生品業務的各 2 件;涉及資產證券化和財務顧問業務的各 1 件。另外,涉及適當性管理問題的 13 件;涉及廉潔從業問題的 6 件;涉及從業人員管理問題的 5 件;涉及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的 4 件。可以看出,投行罰單依然是居多的情況。
對此,業內人士指出,券商投行罰單的核心問題大多源于 " 重速度輕質量 ",在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背景下,唯有建立全流程合規體系,才能有效規避風險。未來,投行業務的競爭不僅是承銷能力的比拼,更是合規內控水平的較量。
而在此次罰單中,上交所也提到中介機構在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薦業務執業規范和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認真履行保薦職責,切實提高保薦工作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