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網訊:7 月 7 日,浙江省能源局正式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明確 6MW 以下工商業光伏并網比例無要求。
根據文件,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不作要求。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
其中,農光互補、漁光互補以及小型地面電站光伏發電項目歸于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在 2025 年 1 月 23 日 ( 含 ) 前已按照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的農光互補、漁光互補光伏電站項目,但無法于 2025 年 5 月 1 日 ( 含 ) 前建成投產,需變更備案為集中式光伏項目。變更備案后的集中式光伏項目如在 2025 年 5 月 1 日 ( 含 ) 前已取得接網意見,視為納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項目建設計劃,無需另行申報,該類項目上網模式可選擇全額上網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
對于利用農業種植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林業種植培育設施、漁業養殖設施等設施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交流側裝機容量在 6 兆瓦及以上的歸于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納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項目建設計劃后實施;交流側裝機容量低于 6 兆瓦的按照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管理。
對于在各類道路上方或邊坡上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若項目建設在建筑物以及與該建筑物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的道路上或道路邊坡上,按照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其他情況按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
此外,分布式光伏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發電、用電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